俗话说:“田家少闲月”,照小编看,艺术基金同样少闲。这不,2017年度资助项目立项签约以及2018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都已同期启动,小编和同事们都忙得歇不住脚。在此期间,小编接到了一些主体的咨询电话,问得比较多的还是经费那点事儿,“怎么它就这么‘多’?”尤其是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在经费核定后,常有主体抱怨“钱不够”,甚至要求“通融”,增加一下经费。小编今天得严肃认真地说说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资助经费是如何核定的?希望项目主体们理解艺术基金对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资助的大原则,不抱怨、不偷懒,用有限的资助经费让项目“锦上添花”。
一、主体要“真想干”
对于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申报主体自身要“真想干”,即使没有艺术基金的资助,项目也得照样开展。这意味着,项目在获得资助之前,主体应该已经做好规划,安排好一定的资源去保障项目落地实施。
申请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单位、机构是需要自行落实部分项目经费的,这一点主体要牢记。这些经费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一是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拨付的经费;二是合作单位、机构的出资;三是申报单位、机构的自筹经费。主体在项目申报之前,都应做好这些前期工作,按提交申报材料时必须提供“已落实经费证明”落实经费,在申报前也要写明已经落实经费的金额和来源渠道,以便于专家评审时对项目的可行性做出评估。除此之外,项目主体还应当落实承诺的其他配套条件,在申报项目前就与展演、展览承接方或软件开发、内容制作方签署意向协议,并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及外部其他资源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二、基金的资助只“送一程”
艺术基金资助只能是“送一程”,而非包办,原因也很简单——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项目是匹配资助,申报主体对这个大原则不能“视而不见”。匹配资助即对获得其他社会资助的项目进行有限陪同资助。匹配资助这一方式符合以财政经费为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资助艺术事业的大趋势。因此,艺术基金的资助是为了帮助这些项目做得更好,走得更远。因此要求申报项目要有一定的自有经费、配套资源并提供相关证明,获得立项资助后签署的《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也约定承诺的配套经费必须足额、按时到位。
艺术基金资助的经费有指定用途,不能挪作他用,差额部分需要申报主体自行解决。在立项签约后,实施主体应避免因变更项目实施地点或缩减项目规模引起预算经费大幅度调整,因此,在填写项目经费预算时要真实可靠、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并且在申报前落实好自有经费,防止因经费不足影响项目实施。
三、经费怎么核定?
艺术基金对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资助主要集中在标准比较清晰的几个开支项目上。对在国(境)内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展馆剧场租赁、交通运输、学术研讨、与展览相关的出版物和工作人员差旅等费用;对在国(境)外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和工作人员国际旅费;对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传播交流推广的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软件开发、内容制作和工作人员差旅等费用。
为科学合理地确定资助额度,艺术基金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各类艺术单位、机构的意见,经反复测算,依据艺术门类、国(境)内外、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建立了科学规范的经费核定统一标准。因为中国发展不平衡,各个机构条件不一样,每个项目具体情况有差异,艺术基金没办法为每个项目都特别制定一个标准,只能寻找这一类项目的普遍性,制定统一标准,这也是管理的基础。经费核定标准是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不同因素加权得出,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也是按照经费核定标准套算的。虽然套算对于某些自有经费、资源少的项目主体来说,项目的经费缺口就大一些,那就要项目主体自己去找,这也是“匹配资助”的应有之意。
需要强调的是,经费一旦核定后,不能增加,主体也不能“你资助多少钱就办多少事”,拿到资助经费后就随意删改申报时的项目方案。这不是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事情,项目主体需要严肃对待,落实好项目申报时的资金配套承诺,用好有限的资助经费,使项目的实施“锦上添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