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在参加国家艺术基金2016年度河南片区巡查监督工作中了解到,有项目因配合地方政府处理经济纠纷,单位账户被法院冻结,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将无法正常使用账户。项目主体为确保国家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严肃性,主动申请将项目撤项,并自行筹措资金将首笔立项资助款退还管理中心。对于项目主体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及积极妥善的处理办法,巡查监督专家给予了肯定,并指出这既是对项目负责,也是对财政资金负责,主动申请撤项并将已拨付资金退回后,不影响将来项目的申报。今天小编就借此机会,和大家聊聊项目撤项那些事。
三年来,国家艺术基金共受理了14017个申报主体申报的15906个项目,经过专家初评、复评,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审定,文化部、财政部同意,向社会公示、公告,共立项资助了2087个项目。在项目立项之后,绝大部分项目主体能够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和实施计划的约定,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极少数项目在公示立项后,无法按《项目资助协议书》约定完成项目实施,不得不向管理中心申请撤项,终止资助。截止2017年5月25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对国家艺术基金2014—2016年度立项公示后申请撤项的资助项目进行统计,共计28项,占三年来立项项目总量的1.34%。分析其中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原因:
一、项目主体的法人、负责人,项目团队的核心成员发生重大变动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进行项目的申报和资助,打破了中央地方、国有民营、企业事业、体制内外限制,不再按地域、身份、层级、所有制形式限制申报单位的类型。因此,围绕项目实施形成的创作实施团队的人员构成较为复杂,实施期间存在人员调动、免职、离职、退休、解除合作等诸多不确定因素。从实际情况看,出现这类原因的项目主体都能够积极采取措施克服困难,重新为项目配备核心人员按原计划实施项目,但也存在个别项目主体因人员变动较大,重新组建主创团队难度较大,以现有人员的能力、专业和条件还无法完成当时的申报计划等原因,提出撤项申请。
二、申报时计划的配套资金难以落实
我国地域辽阔,文化发展不平衡,导致不同地域、不同艺术门类创作生产成本不一。同时,创作作品的主题、题材千差万别,这些因素均会影响到项目的成本投入、实施进度和完成能力。因此,部分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项目主体需要自筹配套资金,才能保证作品完成创作演出计划,如果配套资金不到位,会直接影响项目的实施进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为匹配资助,要求项目主体在获得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基础上,还需要自行筹措配套资金。在获得立项后,个别项目配套资金落实中存在较大困难,或配套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与项目启动时间不匹配等原因,导致无法按申报方案完成实施计划,提出撤项申请。
三、项目主体受体制改革影响无法完成项目实施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国防和军队发生重大改革,部队文艺单位经过精简裁撤,或单位已不存在,或职能发生转变,或人员重大变动,无法继续完成项目实施,提出撤项申请。
四、项目主体与其他机构存在法律纠纷
个别项目主体因历史遗留问题,在项目立项后与其他机构产生法律纠纷,单位账户被税务或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对项目主体的日常运营造成影响,导致项目实施陷于停滞,提出撤项申请。
五、项目主体因承担其它国家重大活动任务无法完成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或主创因承担国家其它重大活动任务,或因重大活动项目团队、场所、档期难以统筹和保障,提出撤项申请。
六、个人项目因意外原因影响项目实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个人项目因病或其他意外变化影响项目实施,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提出撤项申请。
针对以上这些情况,《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承担主体须提交书面申请,报管理中心审批。资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管理中心暂停拨款。……(六)终止资助项目;(七)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需报管理中心备案。”
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在获得立项资助后,项目主体确有原因无法完成项目实施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向管理中心申请撤项,妥善处理好项目的后续工作,并如数退回已拨付资金。在今后的申报中,认真研究学习艺术基金章程制度和申报指南,以更科学的论证、更合理的规划、更可行的方案,设计好项目,申报好项目,执行好项目,珍惜来之不易的资助机会,花好财政资金的每一分钱,让艺术之花结出丰硕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