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一词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其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契约精神”源远流长,倡导的是要恪守诚信,“言出必践、践之必果”的精神。简而言之,就是说话算数,一旦作出了承诺就必须要执行,而且是不打折扣的执行。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一聊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契约精神。
一、言出必践,项目申报书和《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是双方遵循“契约精神”的起点。
艺术基金成立四年多来,立项资助项目4013项,资助资金33.38亿元。能够获得立项资助,是艺术基金评审专家对项目的策划创意、项目内容、实施能力和前期准备的肯定与期许。在项目公示、公告后,管理中心会与项目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资助项目协议书》),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资助项目协议书》由正文和附件构成,包括了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时填写的申报书、获得立项资助后的预算修订表,这些文件完整地阐述了立项资助项目的实施目标、实施计划和经费使用方案。
根据管理中心与项目主体签订的《资助项目协议书》约定,管理中心的主要义务是组织专家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并根据监督管理的结果,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助经费;项目主体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按照项目申报书和《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坚持高起点运作、高标准实施、高质量完成的理念,不打折扣地完成项目实施。如项目主体在签约之初就对演出场次、展览场次、作品数量、培训人数、实施地点作出明确承诺,这些成为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践之必果,是否遵守“契约精神”是检验项目实施成果的依据。
艺术基金是由国家设立的公益性基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变艺术引导方式和财政投入方式的具体举措,中央财政拨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管理中心在尊重艺术规律的同时,对项目主体采取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运作模式,充分给予项目主体实施项目的主动权,不过多干涉项目实施,做到微观上不介入,宏观上进行调控,从而实现引导、支持、保护项目主体实施的主动性,促进艺术高原向艺术高峰的迈进。
艺术基金对项目的资助是来自国家层面的资助,层级较高。管理中心与项目主体签订的《资助项目协议书》是双方法人共同签字盖章的,项目负责人一定要有契约精神,严格履行条款的每一项责任和义务,从拿到协议起就始终以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安排好各项工作,按期推进项目实施,这是对国家艺术基金负责也是对所在单位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负责。项目主体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缩水”,不能降格以求,项目内容不能“偷工减料”,主创人员不能“偷梁换柱”,负责同志不能“偷闲躲静”。由于艺术基金对项目的评审是事前评审,项目立项后启动了没有?实施方案有无变化?能否按期完成?项目最终实施的政治导向有无偏差、质量怎么样、效果好不好都是项目主体应切实担负起的主体责任。
三、言而无信,违背“契约精神”给项目实施带来的不良后果。
为了保证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管理中心在尊重艺术规律的前提下,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了“点对点”的现场监督机制、“点对面”的巡查监督机制、问题约谈机制、延期实施机制、终止退出机制、结项验收机制,确保项目监督“一个都不少”,始终强化项目主体的“自律”与“他律”意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自觉接受专家监督、社会监督,让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在阳光下运行。
为了确保财政资金的资助效益,项目完成的怎么样,质量高不高,有没有达到项目申报时承诺的预期效果,能不能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经费使用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合情,都纳入管理中心监督管理和结项验收的重点范围。在结项验收时,艺术基金专家也会以项目申报表、《资助项目协议书》所约定的内容和预期的目标为重要依据,结合项目中期监督专家意见和建议,在认真审阅项目全部验收资料的基础上,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验收结论。
对项目实施过程“偷工减料”,主创人员“偷梁换柱”,负责同志“偷闲躲静”的,甚至无故变更、延期的情况,既会影响项目实施质量和结项验收,也会延误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执行进度,加重艺术基金项目监管的工作量和负担。对违背“契约精神”的项目主体,管理中心将采取约谈、督促整改、暂停拨款、加强监管等工作措施;对失职失责的项目主体采取限制申报项目、纳入黑名单等措施,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出应有效益。
习近平总书记给乌兰牧骑队员们的回信中确立了新时代要“努力创作更多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优秀作品”,在给电影表演艺术家牛犇同志的信中又确立了新时代文艺工作者要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人,这些都是做好新时代文艺工作的重要指引。人无信不立,小编理解,“契约精神”就是言而有信、敢于担当,文艺是给人以价值引导、精神引领、审美启迪的,所以希望项目主体能严格履行申报计划、遵守《申报指南》以及管理中心的各项规定,以契约精神投入到项目实施过程之中,保质保量的完成。